•退換貨處理法源依據 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消費者保護法 (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總統華總字義字第○一六五號令公布 )
第十九條,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。而網路購物之商業行為視同郵購。 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
(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台八十三內字四○七三一號令發布 )
第十九條,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解除契約者,其書面通知之發出或商品之交運,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。 聯盟經銷商屬B2B交易受商業法之規範,不適用上列消費者保護法,其退換貨依經銷合約為準。
 •退換貨辦法 請於收到貨品的7日內,備妥原發票,與駿太「經銷網」客服人員聯絡要求退換貨。(公司無現貨或缺貨商品除外)如符合以下條件,即可退換貨,客服人員會安排相關退換貨與退款事宜。退換貨的條件如下所示 |